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简称中国农能行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Rural Energy Industry:缩写名:CARE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属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贯彻执行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发挥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村能源行业管理。
本会的工作以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联合,切实做好为企业服务,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开发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积极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按受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农业部,挂靠单位为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本行业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对政府制定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二) 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 对农村能源产业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 组织推动沼气技术及综合利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转换、节能炉具、新型液体燃料、小型电源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 推进本行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横向经济联合事项,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六) 组织举办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和技术交流活动,编印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动态,开展本行业技术咨询、承担技术转让和实施产业化的中介有偿服务。
(七) 配合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组织检测;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向消费者推荐本行业的优质产品。
(八)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采取各种形式培训本行业职工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九) 积极与国际和国外相关组织开展联系,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做好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
(十)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一) 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二) 其他与本协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本行业的企业和有法人资格的有关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在本协会的当然代表。
(四) 个人会员应是对发展本行业生产和科学技术有贡献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会理事以上人员,自动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各专业委员会或协会秘书处;
(二) 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交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出批准通知书,待申请单位缴纳会费后,由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又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划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或60%以上的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召开,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由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退休或工作变动等原因,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理事变动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九) 监督和检查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
政部批准后备案。各专业委员会执行协会章程,其组织、任务及工作由委员会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一) 秘书处下设若干办事部门;
(二) 秘书处的组织、任务及工作制度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备案。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及工作章程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认定。
本协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作用,是本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及企业的特点而建立。
(二)各专业委员会接受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法律责任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与各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依照协议分别承担。
(三)各专业委员会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领导。
(四)本协会被注销或被撤消登记的,各专业委员会同时被注销或撤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人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并热心协会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力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与国外农能社团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
(五)组织制定各种有关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组织管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同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人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大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 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