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浦江县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浦政办[2005] 7号)文件。《办法》共分13条,对养殖污染治理对象、立项审批程序,建设资金筹措、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补助标准、资金拨付及组织管理、质量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县域内存栏数100头猪以上(牛、羊等畜禽排污量按生猪折算)的规模养殖场必须进行治理。补助标准为:建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下,补助82元/立方米;大中型沼气工程,上级部门有补助资金的,县财政按1:1给予配套,没有上级补助资金的工程,县财政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改善浦江农村生态环境,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为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